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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6执4420号之一

王晓霞、郎华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7-2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王晓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执44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晓霞,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郎华忠,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霞与被执行人郎华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晓霞与被执行人郎华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106执4420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任何一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国民

人民陪审员  邱 音

人民陪审员  顾伟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周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