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202执2475号
申请人:李虎,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35岁,汉族,号码341204198212301019,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时晶晶,女,1986年11月30日出生,31岁,汉族,号码341202198611300723,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执行李虎与时晶晶离婚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7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11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周 彪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培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