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26民督8号
申请人:何贵兰,女。
被
申请人:周培文,男。申请人何贵兰与被申请人周培文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于2019年2月21日发出(2019)湘0426民督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周培文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至2019年3月16日,经历30天后一直未找到被申请人,支付令未能送达,依法应终结本案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9)湘0426民督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100元,由申请人何贵兰承担。
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