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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26民督8号

申请人何贵兰与被申请人周培文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终结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何贵兰;周培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26民督8号

申请人:何贵兰,女。

被

申请人:周培文,男。申请人何贵兰与被申请人周培文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于2019年2月21日发出(2019)湘0426民督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周培文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至2019年3月16日,经历30天后一直未找到被申请人,支付令未能送达,依法应终结本案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9)湘0426民督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100元,由申请人何贵兰承担。

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