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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3刑初775之二号

朱敬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6-10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朱敬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3刑初775之二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敬华,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山东省沂水县人,群众,住沂水县。 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以(2019)鲁1323刑初775号刑事裁定书,对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敬华危险驾驶罪一案中止审理。 现因中止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冯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