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3刑初775之二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敬华,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山东省沂水县人,群众,住沂水县。 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以(2019)鲁1323刑初775号刑事裁定书,对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敬华危险驾驶罪一案中止审理。 现因中止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冯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