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执41107号 申请执行人孙昊,男,汉族,1991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李利,女,汉族,1974年9月24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孙昊与被执行人李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粤0304民初12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602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利名下位于深圳市××乡镇××路与××花园××705的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90887号(第12顺位轮候),同时,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李利持有的深圳市创意方阵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的股权(第5顺位轮候)。此外,经向工商、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翁守成 执行员 陈 添 执行员 杨 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车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