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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402执444号

马顺玉与王春勤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3-09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顺玉;王春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0402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马顺玉,男性,1948年8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春勤,男性,1977年2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马顺玉与王春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马顺玉36882元。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对其名下各项财产进行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2242.88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券、房屋等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晋元

审判员  悦珂珂

审判员  宋燕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