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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申31号

谢鹏程、赖永志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谢鹏程;赖永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民申3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鹏程,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南县临塘乡临江村圩上小组**,现住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荣,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赖永志,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家住龙南县再审申请人谢鹏程因与被申请人赖永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7民终16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鹏程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主要理由:另案的案由是民间借贷,基础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的案由是不当得利,基础法律关系是返还财产的侵权法律关系,两案的法律关系及所依据的事实并不相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诉讼标的并不相同。另案的生效判决仅从民间借贷关系的角度认定谢鹏程未完成举证责任,驳回谢鹏程的诉讼请求,且释明“谢鹏程与赖永志就该22万元款项产生的其他纠纷,当事人可依法另行起诉解决”,本案二审裁又以本案与前案属于重复诉讼为由驳回谢鹏程的起诉,显然与另案的生效判决相矛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谢鹏程以赖永志拒不归还其出借的22万元借款为理由诉请赖永志返还22万及利息,虽然谢鹏程以不当得利纠纷提起诉讼,但其实际仍系主张借款,谢鹏程诉赖永志民间借贷纠纷案与本案,两案当事人都是谢鹏程、赖永志,诉讼标的是同一笔22万元款项,且诉讼请求亦相同,二审认定本案属重复起诉并无不当,与另案生效裁判的释明亦不矛盾。另,2006年11月23日谢鹏程向赖永志银行账户转入22万元,至2010年5月4日谢鹏程以诉讼方式主张该款项权利,已经过四年多,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故无论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谢鹏程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主张权利,均不能得到支持。综上,谢鹏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谢鹏程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龚雪林

审判员  邓名兴

审判员  李 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代

书记员江都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