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1执3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康灵饲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516938,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郭肇村杨春庙**。
法定代表人:张鸿一,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曹忠亮,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 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康灵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忠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521民初4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曹忠亮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康灵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曹忠亮支付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康灵饲料有限公司人民币132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曹忠亮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曹忠亮经传唤来本院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曹忠亮的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状况。截至2019年3月14日,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25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0元,尚有人民币13250元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对被执行人曹忠亮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曹忠亮采取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布控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康灵饲料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曹忠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521执3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国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