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202执2493号
申请人:马晓燕,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33岁,汉族,号码341227198412013446,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朱德杰,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49岁,汉族,号码342101196907120617,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李新设,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48岁,汉族,号码342101197010130620,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执行马晓燕与朱德杰、李新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的(2018)皖1202民初4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1月05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11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中,本院已查封朱德杰所有的皖K×××××号车辆、皖K×××××号车辆、皖K×××××号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周 彪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