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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503民初3522号

乔国平、杨燕方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8-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乔国平;杨燕方;张海新;河南军恒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503民初3522号

原告:乔国平,男,1984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原告:杨燕方,女,198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庆,河南瀛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河南瀛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1

被告:张海新,男,1988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刚,安阳市关区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2

被告:河南军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东路路北世纪商厦。

法定代表人:张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旭升,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乔国平、杨燕方诉被告张海新、河南军恒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海新申请追加夏振涛为当事人,现夏振涛于濮阳市看守所。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刘来生

审判员  赵玉萍

审判员  纪静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慧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