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503民初3522号
原告:乔国平,男,1984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原告:杨燕方,女,198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庆,河南瀛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河南瀛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1
被告:张海新,男,1988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刚,安阳市关区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2
被告:河南军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东路路北世纪商厦。
法定代表人:张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旭升,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乔国平、杨燕方诉被告张海新、河南军恒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海新申请追加夏振涛为当事人,现夏振涛于濮阳市看守所。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刘来生
审判员 赵玉萍
审判员 纪静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慧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