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2727执234号之一

蒋廷宇、谢致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贵州省平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廷宇;谢致权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2727执2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蒋廷宇,男,彝族,1990年2月17日生,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

被执行人:谢致权,男,汉族,1981年4月20日生,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本院作出的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2018)黔2727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谢致权至今未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致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9.4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英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秋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