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3刑终35号原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二山,男,1987年2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成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成安县。2017年4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上网追逃,同年5月25日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3月18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振涛,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二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8)鲁1312刑初45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二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二山与韩某兴(另案处理)因故相识。2013年11月22日,王二山与其他四人(不含韩某兴)出资成立了河东区宏运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王二山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合作社经营范围为组织成员进行玉米种植、销售并给成员提供生产资料、技术指导及咨询。在公司成立后韩某兴加入该公司从事业务工作。公司以农村信贷员为主要目标,以投资10000元年付利息600元等各种收益及向信贷员支付代办费为手段,通过信贷员向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存款,韩某兴于2014年四、五月份后担任合作社负责人。2014年6月25日,经被告人王二山许可,韩某兴至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手续,将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王二山不再担任合作社的出资人及法定代表人。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王二山及合作社其他人员以合作社名义通过信贷员夏某1、王某2、王某5贤和杨某共吸收公众存款200余万元,其中部分存款系被告人王二山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吸收,后在韩某兴担任合作社负责人时转存的款项。至案发时,通过信贷员夏某1吸收公众存款11万元、通过王某2吸收公众存款40余万元、通过王某5贤吸收公众存款50余万元、通过杨某吸收公众存款40余万元,共计1461542元(存入时间为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款尚未兑付,该146余万元中大部分已由信贷员代为支付给储户。另查明,本案因夏某1等人于2016年3月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8日立案侦查,并于2017年4月10日将被告人王二山列为网上逃犯,同年5月25日,被告人王二山被批准逮捕,2018年3月18日,被告人王二山被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执行逮捕,经讯问,被告人王二山供述并辩解了其犯罪行为。同案犯韩顺兴于2017年14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退赔集资参与人王某5贤等损失人民币1461542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1、董某、李某1、纪某等证人证实王二山、韩某兴等人在河东区凤凰岭中学东侧路北河东区宏运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吸收他人存款,上述证人均在该合作社干过一段时间。(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河东区宏运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租用他的房子作为办公经营场所。(3)证人夏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份,王二山和韩某兴俩人开车去重沟镇大三官庙村找夏某1,说他俩要在河东区凤凰岭有门头成立了河东区宏运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还说合作社现面向社会吸收存款入股,合作社成立后,一个姓李的董事长鼓励他们积极开展揽、存款业务。在这之后夏某1自己存了20000元,还有夏某1开展业务联系别人入股,一共大约7万到8万元。大约2014年7月时,韩某兴称合作社的上级领导调整了王二山的工作,让其到莒县去负责那边的业务,河东区凤凰岭这边由韩某兴负责。至2016年初夏某1去找韩某兴,但门头没人,留纸条说,合作社的业务由王二山、李某1、郭某三人继续办理,但已找不到任何人了。夏某1共经手拉存款11万元。后就没见过该合作社的任何一个人。入股的这110000元,其中30000元是夏某1的,张某230000元、夏某220000元、夏玉年10000元、夏某310000元、张亚民10000元,共计110000元。夏某1都自己掏钱全额返还给他们了,他们的股金单都在夏某1这里。(4)证人夏某2的证言证实,经夏某1办理于2015年4月17日存入宏运合作10000元,当年9月15日又存入10000元。(5)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经夏某1办理于2015年2月27日存了入宏运合作5000元,当年5月又存了5000元,当年6月又存了10000元,2016年1月16日,存了10000元,共30000元。(6)证人夏某3证实,经夏某1办理于2015年9月15日他存了10000元。(7)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份,夏某1带着王二山、韩某兴到王某2家,王二山、韩某兴说,他们开河东区宏运专业合作社,手续齐全的,让王某2给拉存款,年红利率是6%。王某2的所有存款业务都是通过韩某兴办理的。2014年2月份,王某2就拉了第一笔15000元的存款,给韩某兴打电话,韩某兴就把农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和存单打好,拿着送到他家拿钱,到了2015年有一批存单到期了,有的加利息都支取了,有的转存了。2016年1月8日最后一笔业务是22000元,韩某兴到他家把钱拿走的。当月25日,韩某兴的电话就只通不接,2016年2月5日韩某兴给王某2发来短信说他辞职不干了,过了春节后由王二山、李某1、郭有为三人来处理这边的所有业务。从2014年2月份开始,到2016年1月份联系不上王二山这期间,共计吸收村民参与入股469400元(没有兑付,后其本人掏钱兑付给存款人了)。其中他自己自2015年1月至当年12月共存了77000元,其他392400元是他拉来的存款。(8)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在2015年1月29日经王某2办理在宏运合作社存款2万元。(9)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经王某2办理分别于2015年2月6日存入宏运合作社1.2万元,同年5月8日存了2万元。(10)证人邢某的证言证实,经王某2办理在宏运合作社分别自2015年1月28日至2016年1月8日分6次存了67000元。(1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河东区宏运玉米专业合作社在河东区凤凰岭政府驻地西边路北,负责人是王二山,王二山联系的不多,后来联系业务的一直是韩某兴。这个合作社具体是从事什么业务的他不知道。入股的钱他都是电话联系韩某兴,他给韩某兴说多少钱,韩某兴就办好手续,打印好股金单送到他家接着拿钱,顺便把每万元180元的代办费也给他。他入股的股金单都留着,股金单的原件和复印件他都带来了。他现在把这些股金单的复印件带来了,共计20张股金单,也包括他之前报案时提供的那部分,合计股金418000元。股金都是他自己垫付的,他介绍“持股人”入股,都没有记账。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各一份,证实本案因夏某1等人于2016年3月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8日立案侦查,2018年3月18日河北省成安县公安人员将网上逃犯王二山抓获,临时羁押在该县看守所。(2)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韩顺兴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3)韩超提供的宏运农民专业合作社固定股金单一份,证实户名为魏霞,金额为12000元,入股日期为2014年1月6日,期限一年,年利率6%。(4)韩某兴农业银行卡62×××76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11日交易明细一宗,证明韩某兴资金往来情况。(5)王二山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一宗,证实王二山资金往来情况。(6)工商登记资料一宗,证实河东区宏运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位于河**凤凰岭街道赵家黑墩村;原成员投资总额为300万元,2014年6月27日变更为500万元;原法定代表人为王二山,2014年6月27日变更为陈某;成立日期为2013年11月22日。原成员为王二山、韩靠山、王某6、李某2、李某3,2014年6月27日变更为陈某、韩靠山、王某6、李某2、李某3。业务范围为组织成员进行玉米种植、销售;为成员提供所需的生产资料、种植技术指导与咨询。(7)王某5贤提供的已返还存款明细,证实2013年12月18日至2015年10月16日已返还的存款93笔,共计811439元(包括已经转存的170429元),其中截止至2014年6月27日的存款笔数为34笔,共计287930元。(8)王某5贤提供的未返回存款统计表及农民种植服务中心固定股金单128份,证实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的存款数额1165342元未返还给存款人。(9)王某2提供的农牧民种植服务中心固定股金单6份(2015年6月19日至2015年9月6日,共计41200元)、杨某提供的农牧民种植服务中心固定股金单20份(2015年2月11日至2015年12月10日,共计418000元)。(10)韩某兴、王二山常住人口基本信息。3、同案犯韩某兴的供述,2005年左右,他和他父母在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开板面馆,王二山经常到面馆吃饭,他们就熟悉了,后来王二山让他来的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街道,他到了后王二山刚租房子,还有王二山他老家5、6个人,有王某1、李某4、郭某,还有一个小名叫“文杰”的。王二山带着他们一起去工商局办理河东区宏运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王二山要用韩某兴的身份证,韩某兴没给。韩某兴在凤凰岭待了3天左右就走了,他们的合作社手续正在办理中。过了半个月左右,王二山通知韩某兴又去的,这时候房子也装修完了,营业执照也办理完了。王二山带着韩某兴和以上几个信贷员去了石家庄和邢台以及邯郸的几个合作社还有种植大棚让这些信贷员看看他们做的有多好,王二山还带着他们几个信贷员去了毛主席住过的地方,没让韩某兴去。考察完后就让他们以入股的名义存钱,2013年农历12月初几韩某兴忘了,凤凰岭宏运合作社开业,开业当天就王某5贤一个人入了1万多元钱的股。开业后信贷员没有多少存的,王二山让韩某兴存钱,按2分的利息,并让韩某兴负责凤凰岭这个社,韩某兴哥哥韩西龙存了20万元,给韩某兴钱韩某兴存的,也是给韩某兴打了股金单,韩某兴和他爸分两三次给了王二山不到20万元,王二山给韩某兴手写的收据,单据现在应该还放在韩某兴老家或者他哥那里。存完这些钱王二山就让他负责这个社了,王某1和郭某带着他一起去几个信贷员家里,王某1他们介绍韩某兴给信贷员说是韩经理,凤凰岭宏运合作社负责人。夏某1、王某2、杨某、王某5贤、刘某、胡某他们家里韩某兴都去过,去就是催业务,去过很多次,开业半年业务量上不来,王二山把给信贷员代办费涨到360元。王二山一开始一两个星期来一次,后来不确定啥时来,来就拿钱,到了2014年6月份,王二山给他了一个女的身份证,他就记得是户籍是石家庄的,人没来过,王二山让他把法人换了,还说花多少钱都行,他去给办理换的法人,到了7、8月份,王二山给他说又在日照市莒县开了一个社,刚开挺忙,王二山要到那里去,后来王二山就来过一两次,一个人,待了不到半小时就走,连饭也不吃,有事王二山都是给他打电话。到了2015年年底,客户存的钱到期很多要钱的,得十几万元,王二山给不了他钱,王二山让他把社里的账本寄给王二山了,王二山给他跑业务的手机号132××××****因为是王二山名字办理的,他和帐也一起寄给了王二山,王二山说过年他来处理这些事,韩某兴就关门回老家了,回去后他就和王二山联系不上了,因为他在临沂的手机号133××××****费用高,过了春节后也就换号了。过春节后他就去四川做蕨菜业务了,没再做社里的业务。离开合作社之前他吸收的最后一笔业务,是他到王某2家里拿的钱,多少钱他记不清楚了,那时业务还正常,他存给王二山了。信贷员吸收存款后都是给他们现金,有时送到合作社,有时他们去信贷员家里拿,拿到社里后,会计李某1和李某4的表姐在账本上登记后他去银行存到他的农行卡里,有的王二山来拿走,李某1和李某4的表姐给打印股金单。他们一共收了多少人的多少钱记不清楚了,他问李某4的表姐他们一共收了多少钱还没返的,她说100多万元。他们收这些钱都交给王二山了,王二山说他投资了,韩某兴问王二山要他家里存的钱的时候,王二山给韩某兴拿了几张单子看,韩某兴知道王二山都存高利息了,都存6、7分的利息了。韩某兴在这个社里一共花了10万元左右工资,其他用于社里的开支10多万元,不算他们的工资。2014年5月5日开户名为韩某兴,账号为62×××76的账户是韩某兴在河东农行开的户,这是王二山让韩某兴开了存钱用的,这个账户交易明细中现存的只要是在河东区地界存的都是信贷员拉的业务。王二山让韩某兴转钱的时候,韩某兴转的账户有王二山本村的,还有成都一个女的,是他相好的,但是韩某兴都记不住姓名了。韩某兴的农行账号62×××76中大额转账有的是他哥韩西龙转给他后他再转给王二山的,利息是按二分,有时费用低点,有的是他哥做生意收客户钱通过他的账户中转下再转给他哥。韩某兴分不清哪笔是转给王二山的。4、被告人王二山的供述,我和韩某兴在他开的板面店认识,后来他想和我合伙到临沂开一个种植合作社。我们在临沂河东区凤凰岭镇租了一个沿街的二层门面房,找了个代理注册公司办理了工商登记,登记的名称是“河东区宏运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上我是法人代表,还有几个社员,其中两个社员的身份证是我找的,一个是韩靠山、一个是李某5,他俩并没有亲自来临沂。我在老家带了王某1、王某7等七、八个人过来,让他们一起跑业务。找了老夏等几个信贷员一起去了临清的旭泽合作社、石家庄正定县宏运合作社等几个地方,并带着他们到西柏坡游玩了一圈,这次考察完了回到临沂后合作社正式开业,开业后我们就正式开展拉存款业务。我是合作社的负责人,韩某兴、郭某、王某7、王某1、顾某、李某4、乔某、王某5强负责跑业务,李某1负责开车干些杂活,董某负责记账,做饭。拉来的存款由韩某兴保管,会计负责记账,并给存款人打印股金单。韩某兴下去找过土地想搞种植,但是没找成,后来只是单纯的拉存款业务。我一般不在临沂待着,武城县把我上网追逃之前,我和韩某兴因为买车和弄养殖场的问题闹了点矛盾,我就提出我不再负责宏运合作社的事,让韩某兴自己负责,我把我的身份证交给韩某兴,让他去变更工商登记,之后我就没再来过宏运合作社,我一直在德州汇融合作社,直到汇融合作社倒闭。合作社登记社员还有李某2、王某6都没亲自来临沂,也不是我找的,我记不清楚是谁找的。后来法人换成谁了我不知道,韩某兴办理的变更,只是要了我的身份证。石家庄市井径县的陈某我不认识。我离开之前不清楚韩某兴共计吸了多少存款,钱都是韩某兴管着。我让韩某兴给成都的邓玲(和我是男女朋友关系)账户转过款,我转了好多次,具体多少金额我记不清了,邓玲的这张银行卡在我手里,钱被我使用了。我记得我从韩某兴手里拿走17万元,这笔钱是韩某兴他哥存到宏运合作社的,转账转到武城县李海英个人账户里,钱被我用于武城县汇融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周转,李海英的账户情况记不清了。我是这样还借韩某兴20万元的,我哥王大山还10万元,2014年春节后2月份,我在武城汇融合作社给他2万元后和他一起回的老家。2014年我还给他一辆车东风尼桑阳光,顶了5万元,还有他去武城,王某5强替我给了韩某兴1.7万元,当时王某5强是把汇融合作社转给我们的一辆三菱车给卖了后给他的,他还把汇融合作社的有些电脑等搬走了。宏运合作社吸收的钱都去哪里了我不知道,都是韩某兴管的。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二山成立经营宏运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以承包土地、种植玉米作掩饰,以投资入股的形式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二山在合作社成立经营一段时间后即于2014年五、六月份不再直接参与该合作社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的业务,且被告人自愿认罪,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王二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王二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集资参与人王某5贤等退赔损失人民币1461542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二山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14年6月份以后我没参与,没有证据证明140余万打我这来了”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原审法院将王二山于2014年6月27不再担任合作社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王二册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由韩某兴吸收的资金认定为王二山和韩某兴共同犯罪是错误的;原审认定王二山向集资参与人王某5贤退赔1461542元是错误的”的辩护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2日,王二山与韩靠山等人出资成立了河东区宏运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王二山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组织成员进行玉米种植、销售并给成员提供生产资料、技术指导及咨询,韩某兴加入该公司从事业务工作。公司以农村信贷员为主要目标,以投资10000元年付利息600元等各种收益及向信贷员支付代办费为手段,通过信贷员向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存款。2014年6月27日,经被告人王二山许可,韩某兴至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手续,将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并将出资人由王二山变更为陈某。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王二山及合作社其他人员以合作社名义通过信贷员夏某1、王某5贤共吸收公众存款30余万元,被告人王二山不再担任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后,韩某兴负责该合作社实施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二山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设立专业合作社,并以专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上诉人王二山的辩护人所提“王二山于2014年6月27日不再担任合作社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王二山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上诉人王二山以非法吸收他人存款为目的成某运合作社,该合作社成立至2014年6月27日已非法吸收他人存款3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已既遂。故辩护人所提上述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王二山所提“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14年6月份以后我没参与,没有证据证明140余万打我这来了”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由韩某兴吸收的资金认定为王二山和韩某兴共同犯罪是错误的,原审认定王二山向集资参与人王某5贤退赔1461542元是错误的”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在2014年6月27日该宏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由王二山更换为陈某后,无证据证实上诉人王二山继续参与该合作社的非法吸收存款活动,同案人韩某兴虽供认所吸收款项均给了上诉人王二山,但并未有相应的书证或其他证据印证,故认定上诉人王二山对2014年6月27日后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及对2015年1月后所吸收的1461542元承担退赔责任均证据不足。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导致量刑不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8)鲁1312刑初第452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王二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审法院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文峰
审判员 郑 华
审判员 刘召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