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606民初369号
原告:王绍峰,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睿思,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丰立装饰设计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经营者:李芋锦,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风垭村****。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0********,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小溪、汪涛,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提出上诉、反诉,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王绍峰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丰立装饰设计部(以下简称丰立装饰设计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绍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睿思,被告丰立装饰设计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小溪、汪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绍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装修工程款2296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8月31日在襄阳樊城区万达富力皇冠假日酒店处与被告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于2018年9月20日起对原告所属的位于襄阳樊城区王寨还建房1-14进行装修,工程期限为100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要求支付了装修工程款22960元,被告却拖延履行,未交付图纸,还要求原告增加施工费用。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丰立装饰设计部辩称,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合同成立后,不清楚原告出于什么目的,后反悔;我公司同意解除合同,诉讼费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被告丰立装饰设计部承认原告王绍峰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承认原告王绍峰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丰立装饰设计部承认原告王绍峰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王绍峰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丰立装饰设计部承认原告王绍峰的诉讼请求,认可解除双方签订的《武汉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同意退还装修工程款2296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王绍峰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丰立装饰设计部于2018年8月31日签订的《武汉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1月16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丰立装饰设计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绍峰装修款229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元,由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丰立装饰设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雪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