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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3执415号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钱清分理处、绍兴柯桥晨阳针纺织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7-23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钱清分理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603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钱清分理处,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春天雅苑14栋111-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73127628J。 法定代表人陈可。 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晨阳针纺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外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47732509K。 法定代表人魏林其。 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晨阳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轻纺城北市场1区2楼0075、007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1330621737761496U。 法定代表人魏林其。 被执行人魏林其,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魏玲娣,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钱清分理处与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晨阳针纺织造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晨阳纺织品有限公司、魏林其、魏玲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603民初5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钱清分理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晨阳针纺织造有限公司应归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钱清分理处借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钱清分理处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执行人魏林其提供的编号为绍房他证绍县字第××号、第××号、第××号《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晨阳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晨阳针纺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魏林其、魏玲娣对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晨阳针纺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由四被执行人缴纳案件诉讼费1429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晨阳针纺织造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晨阳纺织品有限公司、魏林其、魏玲娣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晨阳针纺织造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晨阳纺织品有限公司、魏林其、魏玲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晨阳针纺织造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晨阳纺织品有限公司、魏林其、魏玲娣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魏林其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蓝天市心广场208、209、210室商业房产进行了司法拍卖,得款973425元,另案划转魏林其执行款8893.8元,扣除诉讼费14290元、执行费17853.13元,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钱清分理处受偿执行款950175.67元。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魏林其名下位于绍兴××广场××室、××室、蓝天市心广场××室、××室、××室、××室均另案查封且设有抵押,本案无权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魏林其、魏玲娣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魏林其、魏玲娣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魏林其、魏玲娣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钱清分理处,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603执4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洪震兴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戴张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银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