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2民初4171号
原告:王波,男,汉族。
被告:青岛宏程都市果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原告王波诉被告青岛宏程都市果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 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雁如 百度搜索“”
原告王波诉被告青岛宏程都市果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2民初4171号
原告:王波,男,汉族。
被告:青岛宏程都市果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原告王波诉被告青岛宏程都市果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 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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