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212民初4171号

原告王波诉被告青岛宏程都市果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5-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波;青岛宏程都市果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2民初4171号

原告:王波,男,汉族。

被告:青岛宏程都市果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原告王波诉被告青岛宏程都市果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 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雁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