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302民初40号 原告山西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 负责人刘俊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晨光,男,1975年出生,汉族,本单位职工,现居住阳泉市城区北大街 委托代理人史华龙,男,1981年出生,汉族,本单位职工,现居住阳泉市郊区铸锅厂 被告董利军,男,1974年出生,汉族,现居住阳泉市。 原告山西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诉被告董利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费8797元。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诉被告董利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建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荣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