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新0104民初11639号
原告:李慧,女,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新疆锦绣四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向伟,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丽,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西五巷99号。
法定代表人:悦仲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高新街258号数码港大厦2201室。
法定代表人:赵贵来,该公司总经理。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章华,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慧诉被告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张 成 胜
人民陪审员 ??陶秀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摆 小 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