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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0104民初11639号

李慧与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1-06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慧;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新0104民初11639号

原告:李慧,女,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新疆锦绣四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向伟,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丽,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西五巷99号。

法定代表人:悦仲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高新街258号数码港大厦2201室。

法定代表人:赵贵来,该公司总经理。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章华,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慧诉被告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张 成 胜

人民陪审员 ??陶秀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摆 小 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