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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702民初28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与毛申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毛申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702民初28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住所地及确认的送达地址:阳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邢益玲,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计存,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乃忠,该行员工。

被告:毛申美,男,1977年10月21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阳**,现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江城支行)诉被告毛申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农行江城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谭乃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毛申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江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毛申美立即偿还信用卡(卡号:62×××82)透支款本金16579.75元,利息1532.64元,违约金902.71元,手续费62.05元,合计19077.15元[上述款项计至2018年12月9日止,从2018年12月10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均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计算]给原告;

二、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毛申美于2017年11月2日向原告申请一张信用卡(卡号:62×××82),卡种名称为:粵通卡,经被告签名确认知晓和愿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被告从2017年12月8日开始使用信用卡透支后,没有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偿还,截至2018年12月9日止,被告尚欠本金16579.75元,利息1532.64元,违约金902.71元,手续费62.05元,合计19077.15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给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毛申美无到庭应诉,亦无辩称。

经审理查明:被告毛申美于2017年11月2日向原告提交申领表,申请领用信用卡一张,并签名确认愿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原告经审核后向被告毛申美发放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82。领取信用卡后,被告毛申美开始持卡消费。截至2018年12月10日止,被告拖欠本金16579.75元,利息1532.64元,违约金902.71元,手续费62.05元,合计19077.15元。

原告向被告催收上述欠款无果,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信用卡贷后管理系统信息、账户流水明细等证据,结合本案诉讼中当事人陈述,经本院综合分析,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毛申美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信用卡申请表,双方一致同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应认定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信用卡合同关系。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毛申美发放了金穗贷记卡,被告应按约定使用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但其在领取信用卡和透支后,未能按约定清偿透支款本息,至2018年12月10日止被告毛申美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6579.75元,利息1532.64元,违约金902.71元,手续费62.05元,合计19077.15元,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尚欠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毛申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毛申美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信用卡款项19077.15元[该款项计至2018年12月10日止,其中透支款本金16579.75元,利息1532.64元,违约金902.71元,手续费62.05元;2018年12月1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均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计算],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毛申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姚水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欣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