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4执697号被执行人余光辉,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余光辉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湘0104刑初358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执行。2019年3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余光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余光辉刑满日期为2018年8月23日。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3月5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19年3月5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麓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19年3月6日向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5日通过全国执行指挥系统向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请求查询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的相关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3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余光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组织合议庭进行合议,经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257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325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姚 俊
审判员 杨正权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