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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民申288号

赵舟、长岭赵氏水艺园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悦春、石岩、赵立艳、张启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7-25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当事人
赵舟;长岭赵氏水艺园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王悦春;石岩;赵立艳;张启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民申288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舟,男,1962年7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岭县。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岭赵氏水艺园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长岭财校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福生,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王悦春,男,1956年10月14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石岩,男,1970年6月9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赵立艳,女,1957年8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张启良,男,1954年12月24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岭县。 再审申请人赵舟、长岭赵氏水艺园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赵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悦春、石岩、赵立艳、张启良(以下简称王悦春等四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7民终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赵舟及赵氏公司申请再审称:1.赵舟与王悦春等四人投资经营成立的是大英方舟公司,其投资行为与赵氏公司无关;2.会议纪要、章程、汇款单、工资表等对赵氏公司均不具有证明力;3.原审法院认定两公司人格混同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再审审查查明事实与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既具有资合性,又具有人合性。本案中,一方面,从王悦春等四人提交的收据可见,其中大部分盖有赵氏公司的公章并由该公司出纳吴娟签或加盖名章,另有一部分虽无赵氏公司的公章,但有吴娟签字,二审法院结合收款票据、两公司人员职务及投资比例数额认定王悦春等四人履行了出资义务并无不当;另一方面,从《水艺园第一次会议纪要》及长岭赵氏水艺园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可见,各方对于投资和共同经营赵氏公司已经达成合意。公司章程为公司设立和存在的法定要件,该章程经全体公司签字后已发生效力,且各方已实际履行。现赵氏公司就该章程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与否,并不影响公司章程效力,亦不能因此否定各投资者的股东资格。此外,本案中王悦春等四人系依据其向赵氏公司的投资和赵氏公司的公司章程主张确认股东资格,至于赵氏公司与其他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并不影响其在赵氏公司的股东资格确认。赵舟及赵氏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赵舟及赵氏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赵舟、长岭赵氏水艺园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薛 淼

代理

审判员 李 娜

代理

审判员 赵承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赫 洪

书 记 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