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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2822执25号之二

金红艳、李光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湖北省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金红艳;李光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2822执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红艳,女,生于1974年5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被执行人李光辉,男,生于1970年11月7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恩施市。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2822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光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光辉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光辉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建始县办事处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光辉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建始县办事处的住房公积金账户(00×××45)中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12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解华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向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