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8101执异9号 异议人:黑龙江省君诚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83MA18WXCR8Q,住所地尚志市尚志镇新建路馨园****楼5门。
法定代表人:鲁玉宾,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晶,女,该公司宝泉岭办事处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范某,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教师,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宝泉岭管理局。
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8063685799K,住所地,哈尔滨市道理区闫家岗农场安居绿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朱德龙,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某,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住黑龙江省宾县鸟河乡万发村大广兴屯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龙源小区**楼****。
被执行人:朱某,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住黑龙江省宾县鸟河乡平安村李家屯iv>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某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2017年8月1日,异议人租赁被执行人及实际占有人郭晶位于黑龙江省宝泉岭龙源小区8号楼北数5门市、6门市做大榛子苗项目推广,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因该协议尚未到期,且租赁房屋时法院尚未查封,申请法院暂缓强制执行异议人租赁的房屋。 申请人未提供书面意见。 被执行人未提供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2013年11月12日,被执行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宝泉岭龙源小区8号楼005室、006室两户门市预告登记在申请人范某及其妻子邵建丽名下,2017年8月1日,异议人与郭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每年5000元的价格租赁宝泉岭龙源小区8号楼北数5门市、6门市,租期为五年。2018年1月15日,因申请人范某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查封了这两户门市,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郭晶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要求本院解除查封,被本院驳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虽然提供了其在法院查封之前已与出租人郭晶签订了书面的租赁合同,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郭晶系该不动产的所有人,其异议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黑龙江省君诚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冯昌秋
审判员 孙宏昌
审判员 黄学昆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召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