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8民初4092号
原告:南宁银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2118782Y。
法定代表人:王劭卓,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丽虹,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原告南宁银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丽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南宁银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宁银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南宁银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80元,减半收取计6490元,由南宁银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情宝
人民陪审员 覃文达
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梁 铅
书 记 员 廖羽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