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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604执2192号之一

吴云龙与于岳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4-0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云龙;于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604执21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云龙被执行人于岳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4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执行款971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4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贵群

审 判 员 樊忠江

审 判 员 张欣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金奕

书 记 员 谷云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