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448号
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被执行人:刘立德,男性,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本院在执行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刘立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立德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4173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立德银行存款84571.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