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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04执385号

咸阳蓝丰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与咸阳毅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5-15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咸阳蓝丰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咸阳毅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404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XX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XXXXX1720682D。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XX路XX城XX单元XX层XX号。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咸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381。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XX小区XX号楼。

法定代表人:焦锋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阳XX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咸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的执行标的为1002975元,执行费12429.75元申请执行人咸阳XX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已缴纳,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咸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50000元,剩余的部分正在履行之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陕0404执385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海峰

审判员 刘保祥

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汶禹 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