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423执63号
申请执行人:徐晓明,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满族,银行职员,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于涛,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王颖,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晓明与被执行人王颖、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晓明已经与被执行人王颖自愿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徐晓明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423执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被执行人不按照约定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两年内申请人可以恢复执行。
审判员 周明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