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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423执63号

徐晓明、于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晓明;于涛;王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423执63号

申请执行人:徐晓明,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满族,银行职员,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于涛,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王颖,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晓明与被执行人王颖、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晓明已经与被执行人王颖自愿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徐晓明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423执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被执行人不按照约定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两年内申请人可以恢复执行。

审判员  周明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