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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执513号之一

张继安、宋爱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继安;宋爱琴;焦瑞春;河南金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5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继安,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宋爱琴,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焦瑞春,女,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金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永安街道办永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47409701B。

法定代表人:康荣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继安与被执行人焦瑞春、河南金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宋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16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焦瑞春、河南金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宋爱琴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敬宾二0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英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