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5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继安,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宋爱琴,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焦瑞春,女,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金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永安街道办永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47409701B。
法定代表人:康荣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继安与被执行人焦瑞春、河南金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宋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16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焦瑞春、河南金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宋爱琴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敬宾二0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英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