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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民申7908号

赵保民、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前合居民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保民;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前合居民村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申790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保民,男,汉族,1965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代理人:裴英伟,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前合居民村委会。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西路**。

法定代表人:杨志红,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凯,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赵保民因与被申请人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前合居民村委会(以下简称前合居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9民终30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保民申请再审称,赵保民和前合居委会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是一种合同关系,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以及民法相关规定来处理这种关系,原审法院认定关系错误。国家对棚户区改造有相关的政策,操作上也有具体的措施。基本上是政府直接介入,政府主导,委托住建部门或者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本案是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没有政府参与,不是政府行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解除合同。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推进城镇化进程和城市建设,政府进行城中村改造,这项工作是以政府主导来推动和实施的。本案所涉前合村城中村改造,同样应以政府主导为基本原则。虽赵保民与前合居委会签订有拆迁补偿协议,但并非单纯的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应由政府统筹作出安排。故原审认为本案不宜由人民法院通过民事审判来确定,裁定驳回赵保民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赵保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春娥

审判员  李百福

审判员  蒋瑞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琪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