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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02执恢348号之二

泰州市泰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泰州市申美五金物资市场有限公司、泰州坤驰置业有限公司、黄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3-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泰州市泰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泰州市申美五金物资市场有限公司;泰州坤驰置业有限公司;黄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202执恢3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泰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法定代表人姚德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咸良,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法定代表人黄伟,经理。被执行人泰州市申美五金物资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法定代表人黄航,经理。被执行人泰州坤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法定代表人黄伟,经理。被执行人黄伟,男,,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泰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泰州市申美五金物资市场有限公司、泰州坤驰置业有限公司、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海民初字第2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泰州市申美五金物资市场有限公司、泰州坤驰置业有限公司、黄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泰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督促,诸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泰州坤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号××、××、××、××、××、××、××、××、××、××室(现××为泰州市××、××、××、××、××、××、××、××、××、××号)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经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两次拍卖,海陵区兴丰东路6-27、6-28号房屋已成交,其他房屋未成交。上述房屋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分别为:6-23号:636000元,6-24号:420000元,6-25号:460000元,6-26号:420000元,6-29号420000元,6-30号:460000元,6-31号:420000元,6-32号:420000元,合计3656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即起拍价)接受被执行人上述拍卖未成交的房屋抵偿所欠相应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泰州坤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泰州市海陵区兴丰东路6-23、6-24、6-25、6-26、6-29、6-30、6-31、6-32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作价3656000元抵偿给泰州市泰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有。

二、泰州市泰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金   红执行员 王荣华执行员蒋晶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   立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