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903民初856号

吕红涛与李佳树、天津联动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红涛;李佳树;天津联动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联动科技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03民初856号

原告:吕红涛,男,汉族,1991年12月11日生,住沧州市沧县。

被告:李佳树,男,汉族,1976年6月16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天津联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TRBM3F.住所地:天津市津**津南经济开发区香港街。

法定代表人:王孚刚,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联动科技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MA0A18NG0X.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交通大街**变压器厂**楼4-602。

负责人:李佳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红涛诉被告李佳树、天津联动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联动科技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高 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梦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