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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422执145号之三

王玉中、吴化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10-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玉中;吴化柱;杨光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22执14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王玉中,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建设乡红旗村五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6711201595。

被执行人:吴化柱,男,1972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刘岗镇刘岗村基田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7210046376。

被执行人:杨光和,男,1947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炎刘镇炎刘街道716号,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470128607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宝,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中与被执行人吴化柱、杨光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422执1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本毅

审判员  鲍广军

审判员  姚家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