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22执14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王玉中,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建设乡红旗村五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6711201595。
被执行人:吴化柱,男,1972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刘岗镇刘岗村基田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7210046376。
被执行人:杨光和,男,1947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炎刘镇炎刘街道716号,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470128607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宝,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中与被执行人吴化柱、杨光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422执1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本毅
审判员 鲍广军
审判员 姚家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