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0121执791号 张辉: 你与崔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于
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2018)皖0121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红于
二0一九年三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崔红支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 (2)向申请执行人崔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申请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黄法官 联系电话:0551-666736746666291318919636860 开户银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 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21执791/7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崔红,女,1972年2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造甲乡双丰村丁岗组,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吴山路老农贸市场崔红裁缝店,居民身份证号3401211972××××××××。
被执行人:张辉,男,1972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罗塘乡拐集村塘**,居民身份证号340121197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红与被执行人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辉有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辉所有的小型车一辆(车牌号皖 A7Z111),查封期限为2年。 二、限被执行人张辉或车辆使用人在十日内自行将上述车辆交付长丰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黄磊
二0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沈阳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皖0121执791/792号 合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关于申请执行人崔红与被执行人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于
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2018)皖0121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辉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查封被执行人张辉所有的小型车一辆(车牌号皖 A7Z111),不得办理过户、抵押手续,查封期限为2年。 附:(2019)皖0121执791/79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0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 联系人:长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黄法官 联系电话:0551-66673674666629131891963686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皖0121执791号 张辉: 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崔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9)皖0121执7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1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五月七日 ----------------------------------------------------------------------------- 联系人: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黄法官 联系电话:0551-666736746666291318919636860 备忘录 2019年5月7日下午3时30分左右,本院执行人员黄磊、刘权来到罗塘乡拐集村委会,但门上锁。经询问对面住户得知:村委会干部均到各村民组搞宣传去了。电话联系村党支部书记杨丽(电话号码:134××××3698),了解该村塘西组村民张辉情况,其称:张辉夫妻二人均外出,很少回来,其父母均已去世。因村委会干部均不在村部无法出具书面证明,特此记录备忘。 执行人员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情况告知书 (2019)皖0121执791号 崔红: 你申请执行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执行。经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张辉名下有一辆小型车(已查封,暂不知下落,无法实际扣押),没有存款、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张辉不在户籍地居住,具体住所不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拟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你如对此有异议,可以向我院提出书面意见,并同时书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具体线索。逾期不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你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二0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联系人: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黄法官 联系电话:0551-666736746666291318919636860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