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9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马忠甲。 被执行人宋宏,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张春花,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109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购车款15840.51元及违约金22440.7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57元,并承担执行费48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宏、张春花的银行存款39524.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振宗
二○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权晓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