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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9执570号

山西天九实业有限公司与宋宏、张春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7-19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西天九实业有限公司;宋宏;张春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9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马忠甲。 被执行人宋宏,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张春花,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109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购车款15840.51元及违约金22440.7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57元,并承担执行费48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宏、张春花的银行存款39524.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振宗

二○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权晓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