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105执438号
申请执行人:张波
被执行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05民初1036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占军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赵占军名下有车辆(车辆,北京京N×××××)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辆,北京京N×××××)。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刘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