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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5执438号

张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7-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105执438号

申请执行人:张波

被执行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05民初1036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占军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赵占军名下有车辆(车辆,北京京N×××××)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辆,北京京N×××××)。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刘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