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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503执2040号

马永斌、刘家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永斌;刘家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503执2040号

申请执行人:马永斌,男,196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刘家村,男,196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永斌与被执行人刘家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刘家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武

审判员 张 军

审判员 周维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