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7执17968号申请执行人唐小莉,女,1983年6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马海珠,女,1986年9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庆安县。申请执行人唐小莉与被执行人马海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因马海珠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唐小莉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总标的为204600元。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海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马海珠名下有银行存款6834.05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发还申请人。马海珠名下无房产、车辆、有价证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9年11月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发出协助调查函询问被执行人下落,但至今无反馈。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及下落,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案款未全部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景 润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乔晓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