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483执50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文华路10号双箭大厦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77204547。 法定代表人沈惠兴。 被执行人朱洪强,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桐乡市。 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洪强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83民初62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洪强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朱洪强支付保险理赔代偿款70000元。朱洪强已履行执行款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朱洪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和执行裁定书,要求朱洪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朱洪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朱洪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朱洪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赴朱洪强户籍所在地桐乡市××街道××桥村进行实地调查,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朱洪强因贩卖毒品,于2018年8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现正在监狱服刑。同时本院已对朱洪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朱洪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483执50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建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代)
书记员 徐炯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