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执1030号之一
申请人:绵阳市驰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大龙村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李行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尚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蒋宇,执行董事。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绵阳市驰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民终256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绵阳市驰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丽冰
审判员 马 净
审判员 付雅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