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8行初188号 原告沈事等127人(具体名单附后)。 127名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沈事、蔡作友、姜井标、刘立华。 上述诉讼代表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大明,涟水县大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涟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红日大道**。 法定代表人时勇,该县县长。 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负责人周宏昌,该县政府党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戴启海,该县征收办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彭勇,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五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涟水县五港街 法定代表人张红梅,该镇镇长。 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负责人孙加刚,该镇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黄在友,涟水县五港镇司法所工作人员。 第三人涟水县五港镇蔡工村村民委员会,住涟水县五港镇蔡工村。 原告沈事等127人诉被告涟水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涟水县五港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第三人涟水县五港镇蔡工村村民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讼代表人沈事、蔡作友、姜井标、刘立华及委托代理人刘大明,被告县政府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负责人周宏昌、委托代理人戴启海、彭勇,被告镇政府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负责人孙加刚、委托代理人黄在友,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涟水县五港镇蔡工村村民委员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事等127人诉称,盐河“五改三”航道整治工程,在涟水县五港镇蔡工村蔡工村民小组境内需要征用原告土地。在原告土地补偿费发放过程中,原五港镇蔡工村党支部书记、村长、会计以及相关村民组长等10人,不是土地补偿对象,却利用职务便利,冒充原告村民小组村民,冒充土地补偿对象,伪造补偿证据,将原告67.06亩土地补偿非法记载在这10多人头上,并层层造假,最终由县政府审批,侵吞原告土地补偿费160余万元。原告诉讼代表人将镇、村两级10多人侵吞土地补偿费的行为向纪委部门反映,在纪委查处过程中,该10多人以入账方式,将款项交由镇、村两级进行入账。在与本案相关的(2017)苏08民终2850号民事案件中,镇政府自认有120万元土地补偿费在其财政账户上,故涟水县五港镇蔡工村村民委员会账户上应有40万元土地补偿费。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及第三人退还侵吞原告的土地补偿费160万元。 被告县政府辩称,盐河航道整治工程现已完成,拆迁和征用土地相应的补偿款已按照相关规定补偿到位。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涉案67.06亩河滩土地属于国有,原告对此不享有参与分配权益,故原告要求县政府履行职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镇政府辩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及自然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涉案67.06亩河滩属于国有,该67.06亩河滩补偿款不应由原告领取,故原告主张涉案河滩补偿款归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2、原告明知涉案河滩权属存在争议,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向县政府申请确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起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本院调取:1、中共涟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保存的原告诉讼代表人控告原中共涟水县五港镇蔡工村党支部书记胡某某等人贪污原告160万元土地补偿费的全部卷宗材料;2、涟水县人民政府保存的涟水县五港镇蔡工村(含万码村),以及涟水县五港镇蔡工村蔡工村民小组(含贾庄村民小组)所有土地补偿人员名单、土地补偿面积、土地补偿费用。 对于原告所提调取本案诉讼代表人控告胡某某等人贪污卷宗材料的申请,本院依法到中共涟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查阅了刘立华等诉讼代表人反映胡某某问题的卷宗,但该相关卷宗系机密文件,不能公开,且经查阅卷宗中并无能支持原告主张的胡某某等人贪污原告160万元土地补偿费的证据材料。对于原告所提调取的蔡工村(含万码村)等所有土地补偿人员材料的申请,
本院认为,127名原告系蔡工村村民,对于各自土地是否征收及补偿情况均应清楚,至于蔡工村其他人土地补偿情况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该申请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诉称67.06亩土地补偿费被侵吞,但未提交任何证明材料,也不能陈述该67.06亩土地的四至范围。
被告虽辩称67.06亩是河滩属于国家所有,但亦不清楚67.06亩土地四至范围,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土地性质。本院经审查相关材料也无法认定原告主张土地的四至范围和性质,亦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所称的67.06亩土地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故原告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资格。另从原告诉状内容看,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审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沈事等127名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钱明芳
审 判 员 梁新星
人民陪审员 马 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陶晓航 附原告名单:
原告:沈事,男,汉族,1942年5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42********,农民,住涟水县五港镇蔡工村。
原告:蔡作友,男,汉族,1945年9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45********,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姜井标,男,汉族,1940年2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40********,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刘立华,男,汉族,1938年10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38********,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刘超,男,汉族,1944年2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44********,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嵇友枚,女,汉族,1945年10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45********,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蔡志荣,男,汉族,1969年7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9********,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陆月林,女,汉族,1967年2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7********,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罗英,女,汉族,1941年6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41********,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刘立明,男,汉族,1947年1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47********,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陆中枚,女,汉族,1953年8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3********,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刘武功,男,汉族,1977年10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7********,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黄以跃,男,汉族,1984年3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4********,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黄士超,男,汉族,1955年3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5********,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孙林,女,汉族,1959年3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9********,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蔡志标,男,汉族,1960年5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0********,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孙开方,女,汉族,1962年2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2********,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蔡志如,男,汉族,1969年6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9********,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孙长美,女,汉族,1951年1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1********,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蔡作青,男,汉族,1937年7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37********,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孙秀兰,女,汉族,1938年4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38********,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蔡志成,男,汉族,1968年2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8********,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黄娟,女,汉族,1968年4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8********,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黄以焕,女,汉族,1985年11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5********,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黄士兵,男,汉族,1959年4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9********,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杨其霞,女,汉族,1960年9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0********,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黄士年,男,汉族,1962年1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2********,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贾立香,女,汉族,1963年2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3********,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黄士中,男,汉族,1949年4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49********,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尚荣美,女,汉族,1950年8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0********,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黄士林,男,汉族,1952年8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2********,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刘立本,男,汉族,1942年1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42********,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黄秀枚,女,汉族,1945年9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45********,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蔡志龙,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5********,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孙守秀,女,汉族,1964年5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4********,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蔡志军,男,汉族,1958年5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8********,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邹金方,女,汉族,1959年11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9********,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刘立群,男,汉族,1957年8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7********,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陈永菊,女,汉族,1957年3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7********,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刘立付,男,汉族,1963年1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3********,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陈芹,女,汉族,1963年1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3********,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刘立才,男,汉族,1969年12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9********,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周永英,女,汉族,1969年3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9********,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黄士军,男,汉族,1967年10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7********,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刘立义,男,汉族,1951年1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1********,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黄士兰,女,汉族,1952年11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2********,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刘立友,男,汉族,1956年11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周欣,男,汉族,1942年3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42********,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马文方,女,汉族,1944年6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44********,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蔡述仁,男,汉族,1945年7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45********,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腾长兵,男,汉族,1956年9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6********,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王连方,女,汉族,1959年7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9********,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朱琳,女,汉族,1946年10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46********,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王秀珍,女,汉族,1945年12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45********,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蔡述济,男,汉族,1957年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7********,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刘凤英,女,汉族,1958年6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8********,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汪海梅,女,汉族,1970年7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0********,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蔡正阳,男,汉族,1994年1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4********,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蔡正朋,男,汉族,1991年2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1********,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腾长风,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3********,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袁广芹,女,汉族,1983年5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3********,农民,住涟水县东胡集镇大庄村大庄组。
原告:贾秀云,男,汉族,1952年12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2********,农民,住涟水县五港镇蔡工村。
原告:王德英,女,汉族,1952年3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2********,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姜井高,男,汉族,1944年11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44********,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刘风英,女,汉族,1950年3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0********,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周步成,男,汉族,1952年1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2********,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陆天英,女,汉族,1952年1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2********,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周祝平,男,汉族,1961年11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1********,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张菊梅,女,汉族,1962年9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2********,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孙长标,男,汉族,1950年4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0********,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蔡作平,女,汉族,1951年4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1********,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贾秀伯,男,汉族,1955年6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5********,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王兰,女,汉族,1960年10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6********,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孙长井,男,汉族,1960年7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0********,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嵇美,女,汉族,1963年5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3********,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贾秀佃,男,汉族,1938年6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38********,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嵇彩英,女,汉族,1945年6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45********,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孙全山,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0********,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万向东,女,汉族,1969年12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9********,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马文英,女,汉族,1935年4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35********,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沈建明,男,汉族,1953年12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3********,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贾秀兰,女,汉族,1957年9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7********,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刘立美,男,汉族,1944年1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44********,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张秀英,女,汉族,1947年10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47********,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孙长文,男,汉族,1951年2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1********,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陈祝英,女,汉族,1954年7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4********,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孙明山,男,汉族,1957年8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7********,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卜言平,女,汉族,1958年4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8********,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沈龙祥,男,汉族,1954年6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4********,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赵正英,女,汉族,1955年3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5********,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姜洪艮,男,汉族,1961年6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1********,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顾怀兰,女,汉族,1957年9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7********,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孙耀山,男,汉族,1961年6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1********,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姜洪梅,女,汉族,1965年1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5********,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孙中花,女,汉族,1971年6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1********,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左梅英,女,汉族,1957年12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7********,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余桂芳,女,汉族,1948年1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48********,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柳春英,女,汉族,1938年6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38********,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姜洪山,男,汉族,1960年8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0********,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贾秀各,男,汉族,1940年12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40********,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陈志珍,女,汉族,1945年8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45********,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何玉美,女,汉族,1949年10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49********,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嵇彩桂,女,汉族,1953年10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3********,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黄在英,女,汉族,1955年10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5********,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孙长海,男,汉族,1957年11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7********,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孙海浪,男,汉族,1985年10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5********,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孙海州,男,汉族,1986年3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6********,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万凤英,女,汉族,1966年1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6********,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蔡述平,男,汉族,1956年12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6********,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姜树英,女,汉族,1961年10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1********,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蔡中得,男,汉族,1937年1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37********,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孙秀山,男,汉族,1958年6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8********,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孙飞虎,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4********,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蔡述祥,男,汉族,1965年5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5********,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张玉花,女,汉族,1970年12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0********,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贾士中,男,汉族,1962年10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2********,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沈建兵,男,汉族,1960年9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0********,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马春林,女,汉族,1962年9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2********,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贾秀东,男,汉族,1961年8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1********,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白耀兰,女,汉族,1958年1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8********,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孙洪山,男,汉族,1950年12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0********,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陈从秀,女,汉族,1952年7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2********,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姜夕操,男,汉族,1951年4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1********,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贾红方,女,汉族,1959年7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9********,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蔡志超,男,汉族,1955年7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5********,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何孝凤,女,汉族,1992年12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2********,农民,住涟水县浅集办事处王刘村孔庄组。
原告:徐兰玉,女,汉族,1951年1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1********,农民,住涟水县五港镇蔡工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