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02民初1938号
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凯旋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5736919A。
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飞,河南诚念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201210253492。
被告: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业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71658137T。
法定代表人:李栋,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珍、睢祥兴(实习),河南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卢珍执业证号:14114201811073060。
被告:李栋,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吕红伟,男,汉族,1970年8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
被告:李玉梅,女,汉族,1976年6月3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商丘格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豫苑路东侧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26814821T。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珍、睢祥兴(实习),河南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卢珍执业证号:14114201811073060。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高君华独任审理。2019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飞及被告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格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卢珍、睢祥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栋、吕红伟、李玉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2300万元及利息、逾期贷款罚息(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提起诉讼之日止按月8.28‰计算,逾期贷款罚息自提起诉讼之日起按月12.42‰继续计算至本息全部偿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商丘市××区平台街道办事处××路西侧、商夏路北侧的豫(2018)商丘市不动产权第0001311号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李栋、吕红伟、李玉梅、商丘格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8日,被告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位于商丘市××区平台街道办事处××路西侧、商夏路北侧的豫(2018)商丘市不动产权第0001311号土地使用权抵押,为其于2018年1月8日至2020年1月8日在原告处本金不高于2300万元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被告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华商银行借款2300万元,贷款期限24个月,贷款利率按月利率8.28‰,按月结息,到期还本,逾期利息按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如不能按约定偿还利息或有其他违约情形,原告有权宣告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李栋、吕红伟、李玉梅、商丘格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发放贷款后,被告没有按期偿还利息,原告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被告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格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约定罚息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栋、吕红伟、李玉梅均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8日,被告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主要内容为:被告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位于商丘市××区平台街道办事处××路西侧、××路北侧××97616.4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抵押,为其于2018年1月8日至2020年1月8日在原告处本金不高于2300万元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豫(2018)商丘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662号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显示抵押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豫(2018)商丘市不动产权第0001311号。同日,被告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300万元,贷款期限24个月,贷款利率按月利率8.28‰,按月结息,到期还本,逾期利息按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如不能按约定偿还利息或有其他违约情形,原告有权宣告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李栋、吕红伟、李玉梅、商丘格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贷款罚息、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月22日将2300万元支付给被告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被告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月偿还利息至2018年9月20日,之后再未按月偿还借款利息,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栋、吕红伟、李玉梅、商丘格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告发放贷款后,仅按照约定偿还利息至2018年9月20日,后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借款利息,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2300万元借款本息,并要求被告李栋、吕红伟、李玉梅、商丘格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双方合同约定月利率8.28‰及逾期还款加收利率50%罚息即为12.42‰,综合利率符合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内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罚息的诉请应予支持,罚息应自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之日起计算。原被告双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后,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已成立,原告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实现债权的费用,但未提交其实际支出费用的金额,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30止按月利率8.28‰计算,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本息全部偿清之日止月利率12.42‰计算)。
二、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平台街道办事处华强路西侧、商夏路北侧的豫(2018)商丘市不动产权第0001311号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李栋、吕红伟、李玉梅、商丘格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400元,由被告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栋、吕红伟、李玉梅、商丘格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君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