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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2民初3321号

邓娜与杨宝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5-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娜;杨宝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2民初3321号原告邓娜,女,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杨宝坤,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电话:17611158155。

原告邓娜与被告杨宝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邓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建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