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7刑更206号

陈文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陈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刑更206号 罪犯陈文,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以(2014)南刑执字第203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又于2016年12月28日以(2016)闽07刑更26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3月4日起至2022年1月3日止) 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2017年2月至2018年10月累计获考核分2899分,获5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10年3月4日至2021年5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秀钦

审判员  孙建忠

审判员  陈 征 正式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魏忠

书记员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