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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9民初3045号

泰顺县司前畲族镇台边村村民委员会与柯启宏、泰顺县启宏纸箱加工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泰顺县司前畲族镇台边村村民委员会;柯启宏;泰顺县启宏纸箱加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329民初3045号

原告:泰顺县司前畲族镇台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顺县司前畲族镇台边村。

法定代表人:夏立足,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钱招脉,浙江招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启宏,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

被告:泰顺县启宏纸箱加工厂,住所地:泰顺县司前镇台边村。 经营者;柯启宏。 两被告

委托代理人:林晓辉,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顺县司前畲族镇台边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台边村委会)与柯启宏、泰顺县启宏纸箱加工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台边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夏立足及其委托代理人钱招脉、柯启宏及泰顺县启宏纸箱加工厂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晓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台边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2014年8月26日泰顺县司前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司前供销社)与柯启宏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限期柯启宏腾空租赁房屋;2、判令柯启宏按月租金5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起至交还房屋期间的租金及滞纳金(以6000元为基数,每日按0.05%的标准计算),暂计起诉之日的租金1300元、滞纳金24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柯启宏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26日柯启宏与司前供销社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房屋250平方米,约定:租赁期限自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租金为6000元,于每年9月1日前支付;拖欠租金则每天按实欠租金的0.05%加收滞纳金;拖欠租金累积达20天,出租方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2018年1月9日台边村委会经罗阳镇政府同意,向司前供销社购买坐落于泰顺县的房屋,占地面积677.69平方米,建筑面积951.54平方米,于2018年6月27日取得不动产权证。2018年9月柯启宏未按时支付第五年租金,逾期长达80天,台边村委会催讨后拒不支付,故引本案之诉。 柯启宏、泰顺县启宏纸箱加工厂答辩称:1、台边村委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租赁合同是与司前供销社签订,应将司前供销社作为本案第三人;2、柯启宏有优先购买权,司前供销社买卖涉案房屋时没有通知柯启宏,请求确认台边村委会与司前供销社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3、台边村委会购得房屋后要求增加租金,一年50000元,擅自提高租金,且台边村委会没有进行催告其要支付租金,违约在先;4、2018年5月雇佣工人揭涉案房屋瓦片,致使柯启宏设备受损;5、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要求台边村委会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4年8月26日,泰顺县启宏纸箱加工厂与司前供销社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房屋250平方米,双方约定:租赁期限自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租金为6000元,于每年9月1日前支付;拖欠租金则每天按实欠租金的0.05%加收滞纳金;拖欠租金累积达20天,出租方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2018年1月9日,台边村委会经罗阳镇政府同意,向司前供销社购买坐落于泰顺县的房屋,占地面积677.69平方米,建筑面积951.54平方米。2018年5月,台边村委会对涉案房屋进行修缮,致使柯启宏设备受损。2018年6月27日,台边村取得不动产权证【不动产产权证号:浙(2018)泰顺县不动产权第0005886号】。之后,台边村委会提出将整栋房屋出租给泰顺县启宏纸箱加工厂,租金50000元/年,柯启宏认为租金20000多元较为合理。双方均希望对租金协商一致,但最终协商无果。之后,因柯启宏未应邀前往台边村委会所在地协商租金事宜,台边村委会于2018年9月30日书面通知泰顺县启宏纸箱加工厂,内容如下:你厂原向供销社承租的厂房现使用期已满,现供销社产权归我村村委会所有。今经村四套班子讨论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该房产权属村委会,限你厂于2018年10月15日之前退清一切货物设备等,逾期不清者,我村将视为无主处理等内容。2018年10月15日之后,因台边村委会阻扰,泰顺县启宏纸箱加工厂未再使用诉争房屋。 另查明,诉争房屋剩余部分,亦由泰顺县启宏纸箱加工厂承租,租金为11000元/年,但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泰顺县启宏纸箱加工厂未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支付最后一期的租金。 上诉事实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户籍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会议纪要、房屋转让合同、不动产证书、租赁协议书、通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租赁物在租赁期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的法律规定,故台边村委会虽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但本案租赁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即在房屋租赁期间,台边村委会仍受房屋租赁合同的约束,无权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解除合同。台边村委会在泰顺县启宏纸箱加工厂未逾期支付租金时,提出将整栋房屋出租给泰顺县启宏纸箱加工厂,租金为50000元。泰顺县启宏纸箱加工厂同意承租,但认为租金过高,未能达成合意。之后,双方均有协商意愿,但未成协商一致。双方协商增加租金期间,泰顺县启宏纸箱加工厂在台边村委会未催讨租金时,其应支付租金的金额尚未完全确定,可以暂缓支付,待双方确定最终金额后再予以支付。即台边村委会未告知泰顺县启宏纸箱加工厂终止协商后,便以泰顺县启宏纸箱加工厂逾期支付租金超过20天为由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即本院对台边村委会主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泰顺县启宏纸箱加工厂应支付实际使用房租期间(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15日)的租金750元。因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时间未确定,故之后的租金由台边村委会另行主张。柯启宏系泰顺县启宏纸箱加工厂的经营者,应对泰顺县启宏纸箱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案受理费25元,由泰顺县司前畲族镇台边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泰顺县启宏纸箱加工厂、柯启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泰顺县司前畲族镇台边村村民委员会租金750元; 二、驳回泰顺县司前畲族镇台边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泰顺县司前畲族镇台边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建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代

书记员 周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