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402执恢212号

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优文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常州市鹰皇冠进出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5-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优文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常州市鹰皇冠进出口有限公司;常州市光明轴承有限公司;常州市杰文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牟巧妹;刘冠华;钱佳华;陈玉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402执恢21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敏,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常州优文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

法定代表人:牟巧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鹰皇冠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费春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光明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戚墅堰区。

法定代表人:牟兴夫,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杰文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

法定代表人:刘冠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牟巧妹,女,195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戚墅堰区。

被执行人:刘冠华,女,1984年4月7日生,汉族,住钟楼区。

被执行人:钱佳华,男,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钟楼区。

被执行人:陈玉秀,女,1963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钟楼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常州优文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常州市鹰皇冠进出口有限公司、常州市光明轴承有限公司、常州市杰文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牟巧妹、刘冠华、钱佳华、陈玉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402执恢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亦佳

审判员  徐惜民

审判员  尹大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 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