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303民初6220号
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花园支行,住所地,张店区联通路与西八路路口东北角向东100米。
主要
负责人:孙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飞,男,该单位职工,住。
被告:山东高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通路**高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涛松,经理。
被告:淄博万利丰成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张店区西六路**齐赛科技市场v>
法定代表人:赖国忠,经理。
被告:刘涛松,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张店区,原住张店区。
被告:赖国忠,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张店区,原住张店区。
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花园支行与被告山东高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淄博万利丰成电脑有限公司、刘涛松、赖国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花园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高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淄博万利丰成电脑有限公司、刘涛松、赖国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花园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山东高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归还短期借款1300000元、欠息37512.2元(截至2018年8月5日),以及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淄博万利丰成电脑有限公司、刘涛松、赖国忠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山东高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山东高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办理银行借款1300000元,原告与其他被告签订保证合同,其他被告为该笔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原告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山东高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按月支付原告利息,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山东高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淄博万利丰成电脑有限公司、刘涛松、赖国忠均未作出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4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借款人)山东高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编号2017年齐银借3605字089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为13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655%,合同第五条第四款约定,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第五条第五款第一项约定,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0%;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借款期限届满日2018年11月23日一次性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贷款人的支付和清偿义务的,借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同日,原告(债权人)与被告(保证人)淄博万利丰成电脑有限公司、刘涛松、赖国忠签订编号2017年齐银保3605字089号《保证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主合同项下的本息,本金数额为1300000元;合同第三条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第五条约定,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因债务人、保证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合同第六条约定,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山东高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1300000元,但被告山东高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18年8月5日,被告山东高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300000元、利息37512.2元。上述事实,有借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告知书、欠息明细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山东高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山东高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但被告山东高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18年8月5日,被告山东高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300000元、利息37512.2元,对此款项被告山东高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予以清偿。根据被告淄博万利丰成电脑有限公司、刘涛松、赖国忠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被告淄博万利丰成电脑有限公司、刘涛松、赖国忠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高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淄博万利丰成电脑有限公司、刘涛松、赖国忠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高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花园支行借款本金1300000元、利息37512.2元及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的利息及罚息(利息等暂计算至2018年8月5日,2018年8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淄博万利丰成电脑有限公司、刘涛松、赖国忠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淄博万利丰成电脑有限公司、刘涛松、赖国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高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被告山东高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淄博万利丰成电脑有限公司、刘涛松、赖国忠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高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淄博万利丰成电脑有限公司、刘涛松、赖国忠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福宁
人民陪审员 韩爱花
人民陪审员 刘 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树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