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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7民初1471号

连云港至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连云港至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07民初1471号

原告:连云港至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五里墅村。

法定代表人:潘常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城,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71年8月7日,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连云港至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胡 煜

审判员 宋慧秋

审判员 万方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东晓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