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3民初2788号
原告:张春花,女,汉族,1995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丽,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云财,男,汉族,1986年10月14日出生,住住河南省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花诉被告杨云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春花负担。
审判员 李志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