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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民初2788号

张春花与杨云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春花;杨云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3民初2788号

原告:张春花,女,汉族,1995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丽,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云财,男,汉族,1986年10月14日出生,住住河南省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花诉被告杨云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春花负担。

审判员  李志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