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皖1324执2738号

徐超、卜凡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11-26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超;卜凡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324执2738号

申请执行人:徐超,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灵璧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执行人:卜凡凯,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申请执行人徐超与被执行人卜凡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的(2018)皖1324民初4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

一、卜凡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徐超欠款83000元;

二、驳回徐超对姚秀玲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元,由卜凡凯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对外股权投资、无车辆信息、无证券数据 3、本院到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 4、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X县XX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324民初4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4民初4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卜凡凯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徐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向阳

审判员  刘慧博

审判员  陈幼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与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