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19)赣1027执83号 被罚款人:江西森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
法定代表人:郑**,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耀怀与被执行人江西森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43000元,限其在2019年4月15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起三日内,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